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交通局:
高速公路车辆救援对于保障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部分地区的高速公路车辆救援主体不明确,救援服务与收费行为不规范,一些执法单位违规将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指定给社会救援机构实施并收取高额费用,加重了车主负担,社会反映强烈。为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和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明确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主体。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是指有关单位受当事人委托将发生故障或事故的机动车拖移至指定地点并收取相关费用的行为。考虑到高速公路封闭运行等特点,今后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工作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统筹组织实施,具体工作主要由其建立的专职救援队伍承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拖移违章停放车辆,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也不得指定社会救援机构实施并收取费用。
二、
健全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体系。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将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纳入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在高速公路沿线统一布局施救站点,根据需要配置救援车辆和设备,并以路网管理与应急处置平台为依托,按照“快速准确、合理高效、信息服务”的原则,建立健全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指挥和调度系统,提高车辆救援服务效率。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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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的意见(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互联网+流通”行动计划的意见(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新疆纺织服装产业发展促进就业的指导意见(2015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2012年)
- 取消的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取消的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2018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07年)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管理办法(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2022年)
- 能源节约与资源综合利用“十五”规划(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