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管理,规范经营行为,繁荣艺术品市场,保护创作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艺术品,是指绘画作品、书法篆刻作品、雕塑雕刻作品、艺术摄影作品、装置艺术作品、工艺美术作品等及上述作品的有限复制品。本办法所称艺术品不包括文物。
本办法规范的艺术品经营活动包括:
(一)收购、销售、租赁;
(二)经纪;
(三)进出口经营;
(四)鉴定、评估、商业性展览等服务;
(五)以艺术品为标的物的投资经营活动及服务。
利用信息网络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文化部负责制定艺术品经营管理政策,监督管理全国艺术品经营活动,建立艺术品市场信用监管体系。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建立专家委员会,为文化行政部门开展的内容审查、市场监管相关工作提供专业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艺术品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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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04年)
-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2002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2005年)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20年)
- 精神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2012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临沧市建设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的批复(2019年)
-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
- 关于受理台胞国际申请的通知(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