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利用可再生能源改善农村生活用能,推进农村能源清洁化和现代化,国家将安排资金支持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为规范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示范补助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能源是指生物质能、太阳能、风能、地热能、水能等可再生能源;绿色能源示范县是指经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和农业部共同认定、以开发利用绿色能源为主要方式解决或改善农村生活用能的县(市)。
第三条
示范补助资金由财政预算安排,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县级统筹、绩效挂钩”的原则使用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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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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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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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议程(2000年)
-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南水北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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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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