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活动;开展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谷物(包括小麦、稻谷、玉米、杂粮等)及其成品粮、食用植物油、油料、豆类和薯类。政策性粮食,是指政府指定或者委托粮食经营者购买、储存、加工、销售,并给予财政、金融等方面政策性支持的粮食,包括储备粮。本办法所称加工,是指对政策性粮食的加工。本办法所称经营,是指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政策性粮食加工和原粮、政策性粮食销售等活动。
进出境粮食应当符合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中粮食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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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2013年)
- 国家宗教事务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1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199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3年)
- 遏制艾滋病传播实施方案(2019—2022年)(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1985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2006年)
- 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2023年)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