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复制拓印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一条 为加强文物复制、拓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行政审批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馆藏文物的复制、拓印,适用本办法;馆藏文物的仿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文物复制是指依照文物的体量、形制、质地、纹饰、文字、图案等历史信息,基本采用原技艺方法和工作流程,制作与原文物相同制品的活动;文物拓印是指在文物本体覆盖一定的材料,通过摹印文物上的纹饰、文字、图案等,制作拓片的活动。
第四条 文物本体及其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复制、拓印活动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前款规定的文物及其内容的密级,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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