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2019年)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2年)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2018年)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18年)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2010年)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年)
- 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2019年)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2年)
- 禁止垄断协议规定(2023年)
- 禁止垄断协议规定(2023年)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2年)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0年)
- 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2019年)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2010年)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2009年)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工作。
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反垄断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工作。
本规定所称反垄断执法机构包括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第三条
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查处下列垄断协议: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二)案情较为复杂或者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
(三)市场监管总局认为有必要直接查处的。
前款所列垄断协议,市场监管总局可以指定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授权查处垄断协议时,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范围,或者虽属于本部门查处范围,但有必要由市场监管总局查处的,应当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
第四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查处垄断协议时,应当平等对待所有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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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垄断协议规定(2023年)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2010年)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2009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计算机软件征收流转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2010年)
-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2020年)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
- 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2013年)
-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2005年)
- 国务院关于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规定(198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践行大食物观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的意见(2024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审计署银监会关于试行住房公积金督察员制度的意见(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