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2019年)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工作。
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反垄断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工作。
本规定所称反垄断执法机构包括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第三条
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查处下列垄断协议: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二)案情较为复杂或者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
(三)市场监管总局认为有必要直接查处的。
前款所列垄断协议,市场监管总局可以指定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授权查处垄断协议时,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范围,或者虽属于本部门查处范围,但有必要由市场监管总局查处的,应当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
第四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查处垄断协议时,应当平等对待所有经营者。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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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2010年)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2009年)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1997年)
-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办法(2015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2004年中央决算的决议(2005年)
- 交通部关于废止47件交通规章的决定(2007年)
-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2003年)
-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2000年)
- 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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