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物资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用航空物资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有关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航空物资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用航空物资设备是指用于民用航空活动的物资设备,主要包括用于公共航空、通用航空以及相关的空中交通管制、航空器维修、航空油料供应储存、航空货物仓储、机场地面服务、航空食品制作供应、公安安检消防、航空应急救援、民航信息服务及其相关的建设项目中的重要设备和材料。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2001年)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
-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2007年)
- 国家卫生健康委民政部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关于促进医养结合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202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201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联合工作组的通知(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 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2014年)
-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9年)
- 民族统计工作管理办法(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