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2年)
为了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促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同时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
一、 对6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
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19年4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公布)第六条第三款修改为:“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需要对违反市场监督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应当制定规章。”
(二)
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19年11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公布)第二十五条修改为:“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修改为:“两个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因处理权限发生争议的,应当自发生争议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处理机关;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处理机关。”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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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2016年)
-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16年)
- 村级档案管理办法(2017年)
- 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2013年)
- 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2021年)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9年)
-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9年)
-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2016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南省和陕西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第二号)的批复(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成立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的通知(2018年)
- 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检疫圃管理办法(199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