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2016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保障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是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编密织牢民生安全网的重要举措,是坚持共享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应有之义,也是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长期以来,在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国先后建立起农村五保供养、城市“三无”人员救济和福利院供养制度,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得到了保障。2014年,国务院公布施行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将城乡“三无”人员保障制度统一为特困人员供养制度,我国城乡特困人员保障工作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为解决城乡发展不平衡、相关政策不衔接、工作机制不健全、资金渠道不通畅、管理服务不规范等问题,切实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现就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 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
总体要求。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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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展改革委关于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2010年)
-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
-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200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航海日”的批复(2005年)
- 财政部关于引导企业科学规范选择会计师事务所的指导意见(201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2005年)
- 国务院关于环保总局《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管理规定》的批复(2002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