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建立市场化风险处置机制,保护信托当事人合法权益,有效防范信托业风险,促进信托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障基金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主要由信托业市场参与者共同筹集,用于化解和处置信托业风险的非政府性行业互助资金。
第三条
设立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障基金公司)作为保障基金管理人,依法负责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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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部关于修改《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决定(2012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19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海南省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2023年)
- 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2017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甘肃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第二号)的批复(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2010年)
- 长江干线船舶港务费征收办法(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