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电子废物污染环境,加强对电子废物的环境管理,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产生、贮存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也适用本办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电子类危险废物相关活动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危险废物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全国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2017年)
- 朱镕基总理致电古特雷斯总理对葡萄牙塌桥事故遇难者家属表示慰问(200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补充规定(198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16年11月17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
- 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200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苏省撤销邗江县设立扬州市邗江区的批复(2000年)
-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2005年)
- 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