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查和许可指南(2010年)
一、 依据和目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指导和规范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以下简称“处理资格”)企业的审查和许可工作,制定本指南。
二、 适用范围
本指南针对列入《目录(第一批)》的产品,即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房间空调器、微型计算机而制定。
处理未列入《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及其他电子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据《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原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申请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名录(包括临时名录)。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产生危险废物相关活动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危险废物管理的规定。
三、 许可条件
申请企业应当依法成立,符合本地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的要求,并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法人资格,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备完善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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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山西、江苏、山东、广东省开展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复函(2018年)
- 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一批)(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中医药工作部际协调小组的通知(2007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关于废止《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年)
-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2007年)
- 国务院关于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15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决定(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