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工期和投资效益的发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施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和工程监理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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