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扩大消费需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电以旧换新”是指消费者废弃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行为。
第三条
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先试点再全国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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