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保监会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2013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各保监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国发〔2011〕42号)有关精神,进一步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做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 充分认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7年联合印发《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07〕189号),启动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政策试点。各地环保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联合推动地方人大和人民政府,制定发布了一系列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引导保险公司开发相关保险产品,鼓励和督促高环境风险企业投保,取得积极进展。
根据环境风险管理的新形势新要求,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建立环境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是应对环境风险严峻形势的迫切需要,是实现环境管理转型的必然要求,也是发挥保险机制社会管理功能的重要任务。运用保险工具,以社会化、市场化途径解决环境污染损害,有利于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减少污染事故发生;有利于迅速应对污染事故,及时补偿、有效保护污染受害者权益;有利于借助保险“大数法则”,分散企业对污染事故的赔付压力。
二、 明确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试点企业范围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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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4年)
- 关于在小学减轻学生过重负担的紧急通知(200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勘定省县两级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意见(2023年)
- 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2018年)
-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2021年)
- 关于200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曾培炎(2001年)
- 价格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审查规则(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