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受刑事处罚实行向所在单位告知制度的通知(2015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
为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及时规范处理本单位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受刑事处罚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有效预防和纠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羁押”问题,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根据法律规定和刑事政策精神,结合办案工作实际,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受刑事处罚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向所在单位告知的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范围
1.
本通知所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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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的通知(1999年)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2013年)
-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
- 中央补助地方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2003年)
-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2019年)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2017年)
- 国家卫生健康委民政部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关于促进医养结合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2024年)
- 关于制止铜冶炼行业盲目投资的若干意见(2005年)
- 国资委关于废止《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