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2019年)
第一条
为了督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监督,是指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部门所属机构、派出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及其相关行为进行的检查、审核、评议、纠正等活动。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执法监督,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执法监督应当坚持监督执法与促进执法相结合、纠正错误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监督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工作机制,统筹解决执法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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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06年9月7日)
-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2014年)
- 卫生部关于卫生行政许可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2004年)
-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关于加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00年)
- 国务院关于江苏沿海地区发展规划(2021—2025年)的批复(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