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2019年)
第一条
为了督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监督,是指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部门所属机构、派出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及其相关行为进行的检查、审核、评议、纠正等活动。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执法监督,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执法监督应当坚持监督执法与促进执法相结合、纠正错误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监督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工作机制,统筹解决执法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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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规定(2015年)
-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4年)
-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2009年)
- 公安部关于禁止为企业领导人配发警械和提供“私人保镖式”服务的通知(198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8年)
-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 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2015年)
- 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2011年)
-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1988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2024年)
- 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四部部门规章的决定(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