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9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运工程施工市场的管理,规范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水运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本办法所称水运工程,是指港口工程、航道工程、航标工程、通航建筑物工程、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工程、安装工程和支持系统及其辅助和附属工程等。
水运工程施工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200万元人民币,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程序包括招标、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投标、开标、评标及合同签订等。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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