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拍卖企业、委托人、竞买人及其他参与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在拍卖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拍卖企业及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拍卖企业进行登记注册;
(二)依法对拍卖企业、委托人、竞买人及其他参与拍卖活动的当事人进行监督管理;
(三)依法查处违法拍卖行为;
(四)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设立拍卖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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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1995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上海市撤销奉贤县设立奉贤区的批复(2001年)
- 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2000年)
- 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6年)
- 外交部发言人2001年4月2日答记者问(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进一步做好政务舆情回应的通知(2016年)
- 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2010年)
-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通知(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