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银行市场准入管理方式和程序的决定(2003年)

为提高市场准入效率,促进金融创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银行市场准入管理的方式和程序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 调整新设分支机构审批权限

(一) 由各银监局或直属分局受理并审核辖区内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的筹建申请,报银监会审批。已经银监会批准筹建的机构开业申请,由银监局或直属分局予以核准并颁发营业许可证,抄报银监会。外资银行新设分行的审批方式及程序不变。
(二) 由各银监局或直属分局受理并审批所在城市各银行支行的筹建和开业申请,并颁发营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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