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岛名称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海岛名称的管理,适应海岛开发、建设、保护与管理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属海岛(有乡级以上人民政府驻地的海岛除外)的名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海洋局负责全国海岛名称管理。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负责管辖区域内海岛名称管理。
海岛名称管理包括海岛命名、更名、名称注销、名称登记、名称发布与使用、名称标志设置等有关工作。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省级空间规划试点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17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2009年)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2008年)
-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2011年)
-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
-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2022年)
- 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2021年)
-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2014年)
-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