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202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21.1条 目的和依据
为保障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适航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21.2A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型号合格审定、生产许可审定和适航合格审定,包括下列证件的申请、颁发和管理:
(一) 型号合格证;
(二) 补充型号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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