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202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21.1条
目的和依据
为保障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适航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21.2A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型号合格审定、生产许可审定和适航合格审定,包括下列证件的申请、颁发和管理:
(一)
型号合格证;
(二)
补充型号合格证;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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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完善城镇医疗机构补偿机制、落实补偿政策的若干意见(2001年)
-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201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推动供需结构升级的意见(2016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201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2023年)
- 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10年)
- 关于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2001年)
- 关于建立保障天然气稳定供应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2014年)
- 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2015年)
- 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