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202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21.1条
目的和依据
为保障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适航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21.2A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型号合格审定、生产许可审定和适航合格审定,包括下列证件的申请、颁发和管理:
(一)
型号合格证;
(二)
补充型号合格证;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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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2017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福建省设立泉州市泉港区的批复(2000年)
- 国务院关于无锡国家传感网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2012—2020年)的批复(2012年)
- 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人民银行林业局银监会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2016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
- 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2020年)
- 关于进一步加强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管理的通知(2002年)
- 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潍坊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