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1995年)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第三条
施行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审批,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婚前医学检查的审批,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涉外婚前医学检查的审批,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第四条
申请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医疗保健机构设置规划;
(二)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四)符合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的决定(2022年)
- 关于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的意见(2016年)
-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2020年)
- 铁路运输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人员(2007年15)
- 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入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意见(2013年)
- 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2001年)
- 关于对走私、违规企业给予警告或暂停、撤销对外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经营许可行政处罚的规定(2002年)
-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 关于加强贫困村驻村工作队选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