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2022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政部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财政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部门行政处罚听证,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的原则,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利。
第三条
听证由拟作出财政行政处罚的财政部门组织,具体工作由其法制工作机构或者财政部门负责人指定的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
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
听证主持人由财政部门负责人指定本部门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听证员由听证主持人所在机构负责人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协助听证主持人工作。
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负责听证笔录等具体工作。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以下简称监管局)作出的财政行政处罚,其听证主持人由该监管局负责人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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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全国性文艺评奖制度改革的意见(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17年)
- 国家民委双语人才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
- 卫生健康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医保局中医药局疾控局关于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202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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