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2022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政部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财政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部门行政处罚听证,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的原则,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利。
第三条
听证由拟作出财政行政处罚的财政部门组织,具体工作由其法制工作机构或者财政部门负责人指定的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
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
听证主持人由财政部门负责人指定本部门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听证员由听证主持人所在机构负责人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协助听证主持人工作。
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负责听证笔录等具体工作。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以下简称监管局)作出的财政行政处罚,其听证主持人由该监管局负责人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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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二(200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2020年)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决定(2007年)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年)
- 国民体质测定标准施行办法(200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的意见(2008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200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全国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的通知(200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指导意见(2010年)
- 食品市场质量监管制度(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