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的决定(2004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的决定(2004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的决定(2004年)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批准于2001年5月22日在斯德哥尔摩通过、同年5月23日中国政府签署的《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同时声明,根据《公约》第25条第4款的规定,对附件A、B或者C的任何修正案,只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该修正案交存了批准、接受、核准或者加入书之后方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5号(2015年) 卫生部卫生立法工作管理办法(1999年)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2007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领事条约》的决定(2000年)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年度报告规定(2011年)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1990年) 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国务院关于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批复(2002年) 国务院关于支持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的若干意见(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