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2019年)
-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2021年)
-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和废止《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等3件部门规章的决定(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年)
-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1995年)
-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1995年)
-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和废止《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等3件部门规章的决定(2021年)
-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4件部门规章的决定(2019年)
-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4件部门规章的决定(2019年)
-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第三条
施行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和人员的审批,由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机构和人员的审批,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开展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涉外婚前医学检查的机构和人员的审批,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
申请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医疗保健机构设置规划;
(二)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四)符合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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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程序规定(2009年)
-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1年)
- 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5年第17号(2015年)
- 林业科技推广成果库管理办法(2017年)
- 银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收费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的通知(2020年)
- 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废物原料检验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200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上海市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