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禁止违规建设13.5万千瓦及以下火电机组的通知(2002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电力工业发展迅速,成绩显著。目前全国大部分地区电力供应充足,基本满足了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电力工业进入了以大机组、大电网、超高压和自动化为特征的新阶段。根据电力工业发展的要求,为促进电力工业提高效率、升级换代,国家从“九五”后期相继出台了关停小火电、“老机组替代改造、上大压小”等一系列结构调整的方针和政策,并多次重申项目建设要遵循有关建设程序。但是,最近一段时期,一些地方、部门和企业违反建设程序,擅自审批和开工建设了一批单机容量13.5万千瓦及以下的燃煤火电项目。如河南、山东、江苏和广东4省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审批和开工建设了相当一批数量的13.5万千瓦及以下燃煤火电项目,建设规模达700-800多万千瓦。
燃煤火电项目的违规审批和无序发展,严重违反了电力工业的产业政策,造成能源和建设资金的巨大浪费,加重了环境污染,干扰了电力工业的结构调整,影响了“西电东送”战略的实施,必须迅速制止。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未经国家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违反建设程序,擅自审批和开工建设燃煤火电项目。当前,尤其要严格禁止违规建设13.5万千瓦及以下的火电机组。凡未经国家批准在建的13.5万千瓦及以下火电项目要立即停止建设,尚未开工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对以资源综合利用、热电联产、独立供电区域、工业性试验和新技术示范等名义建设的13.5万千瓦及以下火电项目,需报国家批准。
二、 所有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应该继续对违规建设的13.5万千瓦及以下火电项目发放贷款或给予任何形式的资金支持;有关机械制造企业不得继续为违规项目生产、供应设备;各级电网企业不得收购违规项目的电力电量,与违规项目单位签定的上网调度协议一律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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