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期货经纪公司的监督管理,保护期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期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期货经纪公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期货经纪公司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派驻各地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期货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
- 中国主要栽培珍贵树种参考名录(2017年版)(2017年)
-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
- 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017年)
- 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2020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202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
- 关于进一步加强马拉松赛事监督管理的意见(2017年)
- 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192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