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201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推进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和加强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坚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国家监察机关合署办公,规范和正确行使国家监察权,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增强对公权力和公职人员的监督全覆盖、有效性。
第三条
监察机关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应当发挥合署办公优势,促进执纪执法贯通,实现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依纪监督和依法监察、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执纪审理和执法审理的融合:有效衔接司法,在事实认定、程序环节、法律适用上符合法律法规的标准和要求,与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相协调。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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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201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决定(2010年)
- 药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管理暂行规定(2001年)
- 公安部商业部关于被收养子女户口和粮食供应关系迁移问题的通知(1992年)
- 李克强在中国-荷兰经贸论坛上的主旨演讲(2018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郑洛新国家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2016年)
- 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暂行办法(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36号(2013年)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