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的规范化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经营主体登记档案,充分发挥其在促进和服务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主体登记档案(以下简称登记档案),是指承担经营主体登记工作的部门(以下称登记机关)依法在经营主体登记注册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记录。
第三条
登记档案管理坚持统一标准、分级管理、集中保管原则。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制定登记档案管理制度,推进登记档案管理标准化、规范化,指导地方登记机关依法有序开展登记档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登记机关负责本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依法履行登记档案管理职责。
各级档案主管部门依法对登记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
第四条
登记档案包括依法登记注册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经营主体的登记档案。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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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
-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重点产业转型升级与发展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
- 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201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5年)
- 农业部关于修订《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的决定(2015年)
-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2011年)
-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社区社会工作服务的意见(2013年)
-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2011年)
- 国务院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