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章程(1922年)

第一章 党员

第一条 本党党员无国籍性别之分,凡承认本党宣言及章程并愿忠实为本党服务者,均得为本党党员。
第二条 党员入党时,须有党员一人介绍于地方执行委员会,经地方执行委员会之许可,由地方执行委员会报告区执行委员会,由区执行委员会报告中央执行委员会,经区及中央执行委员会次第审查通过,始得为正式党员;但工人只须地方执行委员会承认报告区及中央执行委员会即为党员。
第三条 凡经中央执行委员会,直接承认者,或已经加入第三国际所承认之各国共产党者,均得为本党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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