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
一、 管辖
1.
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2.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中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犯罪地”,包括犯罪的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
3.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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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同意甘肃省撤销酒泉地区设立地级酒泉市的批复(2002年)
-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联合新闻公报(2007年)
- 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评价管理办法(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10年5月2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5年)
- 文化和旅游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深化“互联网+旅游”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2020年)
- 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2011年)
- 中国证监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中国证监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201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