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
一、 管辖
1.
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2.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中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犯罪地”,包括犯罪的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
3.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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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2006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国家海上搜救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项下《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的规定(2012年)
- 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23年2月19日1)
- 出口许可证申请签发使用工作规范(2020年)
-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山东省承办2009年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的复函(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