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
一、 管辖
1.
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2.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中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犯罪地”,包括犯罪的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
3.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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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
- 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电网规划投资管理工作的通知(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2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
-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决定(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9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7年)
- 国务院关于“十四五”现代流通体系建设规划的批复(2021年)
-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2005年)
-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