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
一、 管辖
1.
按照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管辖的分工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管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对于涉税等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不再受理。任何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文件一律无效。
对于人民检察院已经立案侦查的依法应由公安机关管辖的涉税等案件,可由人民检察院继续办理完毕,或由人民检察院移交公安机关办理。
2.
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管辖“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修订后的刑法已将渎职罪的主体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这一修改,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罪。另外,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监管人员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由人民检察院管辖。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规定的犯罪由公安机关管辖。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
- 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202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1982年)
-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
- 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2003年)
- 旅游局关于加强监督管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的工作意见(2011年)
- 国务院关于《昆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4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的决定(2004年)
- 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协作的暂行规定(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