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16)的批复(2017年)

国家统计局:
你局《关于报请印发〈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16)〉的请示》(国统字〔2017〕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原则同意《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16)》(以下简称《核算体系》),由国家统计局印发实施。
二、 《核算体系》实施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立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充分吸收借鉴国际经验,遵循统计工作客观规律,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着力增强统计工作科学性权威性和统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更好服务宏观调控和经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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