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2013年)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法律援助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申请法律援助:
(一)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
(二)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
(四)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第三条
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第四条
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按案件受理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2008年)
- 关于依法妥善处理涉疫情旅游合同纠纷有关问题的通知(2020年)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2019年)
-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办法(2015年)
- 关于推动生活性服务业补短板上水平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的若干意见(2021年)
- 民政部高法院高检院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医保局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2019年)
- 出入境交通工具电讯卫生检疫管理办法(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08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