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2003年)
第一条
为健全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制度,规范监督检查行为,提高现场监督检查质量,根据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现场监督,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对被监督单位管理社会保障基金情况的实地检查。
被监督单位包括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社会保险待遇支付机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和运营机构。
第三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依据本规则对下列各项社会保障基金收支、划转及管理运营情况实施现场监督:
(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和农村养老保险基金;
(二)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
劳动保障部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划转及管理运营情况实施现场监督。
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部署及与有关部门联合进行的社会保障基金专项监督检查,按照专项监督检查规定执行,不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应当遵循依法监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山西太宽河等5处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的通知(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宁夏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2001年)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1994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2023年)
- 国务院关于《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冰雪体育示范区建设总体方案》的批复(2024年)
-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2018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