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2003年)
第一条
为健全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制度,规范监督检查行为,提高现场监督检查质量,根据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现场监督,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对被监督单位管理社会保障基金情况的实地检查。
被监督单位包括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社会保险待遇支付机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和运营机构。
第三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依据本规则对下列各项社会保障基金收支、划转及管理运营情况实施现场监督:
(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和农村养老保险基金;
(二)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
劳动保障部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划转及管理运营情况实施现场监督。
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部署及与有关部门联合进行的社会保障基金专项监督检查,按照专项监督检查规定执行,不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应当遵循依法监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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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展改革委关于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2010年)
- 广播电影电视行业统计管理办法(2005年)
-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规范(201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8月)
-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2020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2006年)
- 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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