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2003年)
第一条
为健全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制度,规范监督检查行为,提高现场监督检查质量,根据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现场监督,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对被监督单位管理社会保障基金情况的实地检查。
被监督单位包括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社会保险待遇支付机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和运营机构。
第三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依据本规则对下列各项社会保障基金收支、划转及管理运营情况实施现场监督:
(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和农村养老保险基金;
(二)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
劳动保障部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划转及管理运营情况实施现场监督。
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部署及与有关部门联合进行的社会保障基金专项监督检查,按照专项监督检查规定执行,不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应当遵循依法监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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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1985年)
- 关于依法加强对境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管理的意见(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2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2015年)
- 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2010年)
- 公安部关于对办理涉及硝酸铵案件有关问题的批复(2008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2017年)
- 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1994年)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201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增补和调整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成员的复函(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