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2016年)
国家卫生计生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收费清理改革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现将重新审核后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卫生检测费。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部门所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对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工作场所或产品进行卫生检测、测试、检验和评价时,向委托单位和个人收取。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部门所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进行卫生监测和监督检查,以及对市场销售产品卫生标准进行监督抽查检验,不得收费。
二、 预防性体检费。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部门所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对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健康标准的特定从业人员进行预防性体检(按规定的体检项目和体检频次)时,向委托单位和个人收取。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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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大力发展信用保证保险服务和支持小微企业的指导意见(2015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00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5年)
- 关于期货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或股权有关问题的规定(2012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2006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200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和部分兼职委员有关问题的复函(2003年)
-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