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2019年)
为维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规定,结合审判实际,现就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等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及司法解释有关审限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审限为六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审限为三个月。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审限为三个月;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审限为三十日。
法律规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并说明详细情况和理由。院长应当在期限届满五日前作出决定。
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后尚不能结案,需要再次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审限届满五日前作出决定。
第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是指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导致庭审无法正常进行的情形。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严格限制延期开庭审理次数。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延期开庭审理次数不超过两次;适用简易程序以及小额速裁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延期开庭审理次数不超过一次。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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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2004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上海市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200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200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第一次全国政府网站普查情况的通报(2015年)
- 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15年12月9日)
- 公安部关于修改《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的决定(2016年)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年)
-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