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普通高等学校与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举办独立学院活动,维护受教育者和独立学院的合法权益,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独立学院,是指实施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
第三条 独立学院是民办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益性事业。
设立独立学院,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高等教育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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