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普通高等学校与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举办独立学院活动,维护受教育者和独立学院的合法权益,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独立学院,是指实施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
第三条
独立学院是民办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益性事业。
设立独立学院,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高等教育发展规划。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开奖公证细则(试行)(2004年)
- 关于申请和使用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
-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1999年)
-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 国务院关于关中平原城市群发展规划的批复(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春节元宵节期间旅游安全工作的通知(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2001年)
- 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