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2018年)
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保障当事人对审判活动的知情权,规范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案件的流程信息,应当通过互联网向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
人民法院审判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的流程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其他方式向公众公开。
第二条
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应当依法、规范、及时、便民。
第三条
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是人民法院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统一平台。各级人民法院在本院门户网站以及司法公开平台设置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的链接。
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手机、诉讼服务平台、电话语音系统、电子邮箱等辅助媒介,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主动推送案件的审判流程信息,或者提供查询服务。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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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管理办法(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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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第15号(2018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2019年)
- 律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执业细则(试行)(2010年)
- 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七批)(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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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航海日”的批复(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