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行业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力行业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管理,提高电力行业网络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力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使用网络(除核安全外),开展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络是指由计算机或者其他信息终端及相关设备组成的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对信息进行收集、存储、传输、交换、处理的系统,包括电力监控系统、管理信息系统及通信网络设施。
本办法不适用于涉及国家秘密的网络。涉及国家秘密的网络应当按照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有关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的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结合网络实际情况进行管理。
第三条
国家能源局根据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结合行业实际,组织制定适用于电力行业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对电力行业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实施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根据国家能源局授权,对本辖区电力企业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电力企业依照国家和电力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履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的义务和责任。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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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六批)(200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年)
- 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9年)
-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2004年)
- 节育并发症管理办法(199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94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山西省撤销忻州地区设立地级忻州市的批复(2000年)
- 国务院关于河北雄安新区总体规划(2018—2035年)的批复(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