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一条
为了防范和化解证券市场风险,保障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安全运行,妥善管理和使用证券结算风险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是指用于弥补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下简称“登记公司”)因技术故障、操作失误、不可抗力导致的重大经济损失,以及防范与证券结算业务相关的重大风险事故而设立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本基金来源:
(一)按登记公司业务收入、收益的百分之二十分别提取;
(二)结算会员按人民币普通股和基金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三、国债现货和回购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一逐日交纳;
(三)按本办法施行之日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差帐面余额的百分之三十,一次性提取;
(四)对违规结算会员的罚款、罚息收入;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和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来源。
第四条
每一财政年度终了,本基金净资产达到或超过三十亿元后,下一年度不再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提取资金,结算会员不再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交纳,但每个结算会员加入结算系统后按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交纳资金的时间不得少于一年。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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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同意废止《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2006年)
-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2013年8月)
- 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餐饮服务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2020年)
- 公安部关于深入学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通知(2004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决定(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2003年)
- 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大会上的讲话(2004年)
-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2016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二〇〇〇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2000年)
- 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周一岳等2人职务任免的通知(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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