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2009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长期以来,高等学校广大教学科研人员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为人师表、严谨治学、潜心研究、献身科学、积极进取、锐意创新,体现了崇高师德,树立了良好学术风气,为教学科研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但发生在少数人身上的学术不端行为,败坏了学术风气,损害了学校和教师队伍形象,必须采取切实措施加以解决,绝不姑息。为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风建设,惩治学术不端行为,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
高等学校对下列学术不端行为,必须进行严肃处理:(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四)伪造注释;(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七)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二、
高等学校对本校有关机构或者个人的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负有直接责任。要遵循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惩处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理办法,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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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15年)
- 关于典当业清理整顿的通知国家(2001年)
- 国务院关于扩大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招标投标试点有关问题的批复(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2023年)
- “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2016年)
-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
- 关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五项“其他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行为”的规定(2019年)
-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利用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走私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