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山东省撤销滨州地区设立地级滨州市的批复(2000年)
山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滨州地区及驻地县级滨州市组建地级滨州市实行市领导县体制的请示》(鲁政发〔1999〕82号)及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撤销滨州地区和县级滨州市,设立地级滨州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滨城区。
二、
滨州市设立滨城区,以原县级滨州市的行政区域为滨城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黄河六路。
三、
滨州市辖原滨州地区的惠民县、阳信县、无棣县、沾化县、博兴县、邹平县和新设立的滨城区。
滨州市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
国务院
二〇〇〇年六月十日
- 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
-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2016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成立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工作部际协调领导小组的批复(2007年)
- 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的意见(2014年)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决定(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6号(2010年)
- 国务院关于《太原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4年)
-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
- 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的指导意见(20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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