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关于加快铁水联运发展的指导意见(2011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各铁路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上海组合港办公室,各直属海事局,各有关港航企业,中铁集装箱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交通运输发展规划、铁路发展规划和《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关于共同推进铁水联运发展合作协议》,进一步发挥铁水联运的优势和潜力,促进综合运输体系建设和现代物流发展,现就加快铁水联运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 充分认识加快铁水联运发展的重要意义
(一)
加快铁水联运发展有利于促进综合运输体系建设。铁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是综合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发展铁水联运,有利于转变交通运输发展方式,优化运输通道布局和运输结构,完善综合运输体系,加强水陆口岸功能衔接、实现货物运输无缝衔接,更好地发挥铁路、水路运输对国民经济和对外贸易的支撑保障作用。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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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3年)
- 劳动教养戒毒工作规定(2003年)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9年)
- 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2012年)
-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沿海、内河货物运输赔偿请求权时效期间问题的批复(2001年)
- 关于废止《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年)
-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2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8月)
-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