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认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取得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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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2011年)
-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2000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决定(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
- 关于促进移动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2017年)
- 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2009年)
- 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2年)
-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2023年)
-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