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2022年)
为规范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明确立案查处工作程序,提高执法查处水平,提升执法查处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1
总则
1.1
适用范围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适用本规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依法履行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职责的,可以参照本规程。
1.2
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的基本内容
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是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土地、矿产、测绘地理信息、国土空间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实施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执法行为。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关于进一步规范期货营业部设立有关问题的规定(201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的决定(2002年)
- 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2005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江苏省宜兴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11年)
-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2018年)
- 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建设(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业工会、基层工会是否具备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和工会经费集中户可否冻结划拨问题的批复(2020年)
- 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