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2006年)
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广告登记管理,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的广告。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包括为他人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以及发布户外广告进行自我宣传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发布户外广告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登记前需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首先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四条
户外广告由发布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指导和协调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
地级以上市(含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辖区内的户外广告,认为有必要直接登记管理的,可以直接登记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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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工商行政管理规章的决定(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设立江西赣州出口加工区的复函(2007年)
-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 教育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设的意见(2003年)
- 中国共产党章程(1956年)
- 国务院关于支持山西省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的意见(2017年)
-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
- 关于1999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及2000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2000年)
- 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2012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快我国手机行业品牌建设的指导意见(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增加国家计生委兼职委员单位有关问题的复函(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