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暂行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作用,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根据《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律师应当根据《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的有关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根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和有关基层法律服务业务的规定,积极开展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法律援助工作。
第三条
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每年应当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办理一定数量的法律援助案件。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年度工作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当地法律援助的需求量、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数量及分布等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
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法律援助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接受受援人和社会的监督。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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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 关于加快转变东北地区农业发展方式建设现代农业的指导意见(2010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更加有效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的意见(2018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2006年)
- 国务院关于淮河生态经济带发展规划的批复(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2019年)
- 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的规定(2008年)
- 关于违反研究生入学考试规定行为的暂行处理办法(2001年)
- 国家环境保护“十三五”环境与健康工作规划(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受理的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或不服仲裁裁决而起诉的案件不属本院管辖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88年)